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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律师: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?

发布时间:2021-04-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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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武汉调查取证公司律师指出:视听资料是借助录音、录像、光盘、电影胶片等所反映的图像和声音,以及电脑存储的资料来证实事情的真实状况。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逐步提升,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所采用,例如手机录音、mp3 录音、录音笔录音等。此类证据具有如下特点:

        一、证明资料的直观性

        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,一旦呈现出来,当事人往往很难予以推翻。因此,此类证据的证明力较强。

        二、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

        在婚姻案件中,取证的时段通常不能让对象知晓,需采用秘密手段。所以,必须将取证的时间和内容明确表述出来。

        三、取证时间的阶段性

        一般只能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进行取证。绝大多数视听资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,而此时对方往往心存戒心,此类证据很难获得。

        四、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杂性

        根据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 68 条,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因此,判断证据收集是否合法,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。比如,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属于侵权行为;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,则不存在此种问题。再如,在自己家里安放录音设备不构成侵权,而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则不具有合法性。还有,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两人亲密相片不具有合法性,但如果是在公共场所获取的两人亲密相片,则具有合法性。

      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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